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

20150206 噪音擾鄰 改善期縮短為10天

噪音擾鄰 改善期縮短為10天

記者莊漢昌/台南報導
房屋整建鑽牆鑿壁噪音擾鄰,即便超過噪音管制標準,業者仍有30天的改善期可繼續施工,成為另類的法令空窗期。臺南市政府環保局為防業者借法令漏洞拖延改善,已依據噪音管制法修訂噪音管制標準,將改善期限由30日縮短為10日。
環保局表示,103年接獲噪音陳情案件4763件,派員檢測結果有10多件超過噪音管制標準,這些超標案件以房屋整建裝修工程最多。舊屋翻新整修,施工人員鑽牆鑿壁,敲打翻修地板,更新水電管線的噪音,嚴重影響鄰居安寧。此類工程大約1個月內完工,因有1個月改善期,部分業者分段敲打鑽鑿,附近居民飽受噪音之苦。
環保局檢討執法成效,發覺30天的改善期確實過長,易成執法盲點,決定修正管制標準,將30天的改善期縮短為10天,並將相關的噪音源一併納入管制,避免民眾受到噪音滋擾。
去年底市府公告修正規定,臺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,其冷卻水塔、發電機、空調(通風)系統、冷氣機、抽(排)風機、抽水馬達、冷凍(冷藏)櫃、變壓器、裝修工程等設施與工程所發出之聲音,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。違反者依噪音管制法規定限期改善,改善期限不得超過10日;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,除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外,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,或令其停工、停業或停止使用,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。